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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拍卖时需要制作拍卖笔录吗


发布日期:2021年1月29日 浏览:787 次

  拍卖时需要制作拍卖笔录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制约司法网络拍卖的问题

  第一、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单一。自司法网络拍卖在全国法院实施以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实施,但大都存在平台单一的问题:如上海高院选择**公拍网;广西高院选择联拍网;山西、陕西、湖南等省市选择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浙江、江苏、河南高院选择淘宝网。由于目前网络普及程度总体不高,平台单一、信息受众范围有限、产品推介缺失等问题制约了司法网络拍卖进程。

  第二、监督机制缺失。以淘宝模式网络司法拍卖为例,没有一个单独监督机构对拍卖行为进行监督,目前主要由法院负责监管;由于法院在该拍卖中起了主导性的作用,依照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原则,当前的司法网络拍卖,在一定程度上算是脱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管辖和约束。监督机制的缺失,进而增加拍卖风险。

  第三、网络司法拍卖的法律责任难以追究。在实际操作中,当前我国的法院和鉴定机构,缺乏网络数据准确鉴定的能力,对是否存在暗中交易、相互串通等恶意竞价行为难以把握。一旦出现问题,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亦或相关司法解释导致竞买人违约责任异常难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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