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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1年1月30日 浏览:1148 次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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