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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实物 第三章 公物拍卖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5日 浏览:519 次

  一、公物拍卖的法律地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都适用于前款规定!

  二、公物拍卖的范围

  答:公物的拍卖范围分别为:

  1: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其他物品

  2: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三:公物拍卖主体地位的确立依据

  答:公物拍卖主体即就是拍卖人,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是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

  四、为什么说拍卖是处置公物最佳的方式3点

  答:1、拍卖的是公开交易的,其透明度高。

  2、拍卖成交的规则是价高者得,拍卖公物能够实现处置财产的价值最大化。

  3、拍卖作为一种中介机构按市场运行,按委托人授权的范围经营公物拍卖机制,即实现了处置公物必须采取市场化的原则,也弥补了我国有关司法机关、政府职能部门从事商业行为无经营权的问题!

  五、公物拍卖的特点?6点

  答:1、公开拍卖公物是我国司法队伍廉政建设的重大举措。

  2、拍卖公物是执法程序的延续。

  3、变现是公物拍卖的前提和目的。

  4、公物拍卖的标的一般都是比较紧俏的物品

  5、公物拍卖的主体资格的确认。

  6、公物拍卖的佣金只能向买受人一方收取。

  六、公物拍卖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答:1、拍卖应该注意的几个环节:

  (1)评估 (2)佣金收取

  (3)公物拍卖的招商

  (4)恶意串通的防范

  2、公物拍卖的法律责任:

  (1)委托人的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和赔偿责任

  (2)拍卖人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罚款(罚罚指所收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拍卖市场的管理:

  (1)市场准入管理

  (2)加强财务管理

  (3)拍卖人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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